海棠书屋 - 其他小说 - 罪妻(罪妻之罪与罚)全本在线阅读 - 分卷阅读31

分卷阅读31

    是2019年1月份离职的,也就是说黄志龙最后一段应该是在1月-2月份之间写的,或许被郑晓玲发现后,许颖真的感觉害怕了,或者感觉到她和黄志龙关系的荒诞,或许她觉得真的很对不起我,她想回头。只是这篇日记确实有些疑点和问题。

    想着还有一些视频,这里面无非是一些他录下和许颖的一些性爱视频。想起刘警官说过,里面还有其他人的。决定还是打开看看,然后,这些视频让我揭开了这一切的真相!

    --------

    罪妻第四篇真相

    第一章、

    视频的的数量并不多,看的出来是黄志龙用手机录制的,但是录制时间长短不一。从中看出来许颖和黄志龙还有几次,只是日记中并没有描述出来,之所以能够辨认出是许颖,是因为,黄志龙虽然采用了远景拍摄,但是整个房间的全景全部都录制了下来,画质也很清晰。可以看出,许颖是根本不知道黄志龙还有他们之间的视频。还有几个视频根本无法确定是谁,因为没有完整的全景和近景,只有床上的rou体在滚动,以断断续续的声音,而且也不是很清晰,看上去很陌生但是又点熟悉的感觉。

    当我打开最后一个视频的时候引起了我的注意,时间是发生在2019年5月18日,这个时间段很巧合,发生在许贞贞生日后,许颖生日前的一段时间。视频开头没有,但是黄志龙压在那个女人的身上使劲的cao着,嘴里依稀说什么,但是听不清楚。从视频角度上看,摄像头对着床,属于远景拍摄。黄志龙和那女的的头部正对正摄像头,只是女的头部被黄志龙用枕头死死捂着,好像要憋死她。那女的已经承受不住,使劲的用双手拍打着黄志龙。

    黄志龙这个时候,才把枕头扔掉,通过视频发现,女的带着一个眼罩,感觉非常的熟悉。视频中的黄志龙换了一个姿势,拍打着那女的屁股,让她跪在床上,一把抓住女的头发,让她仰起头使劲的cao弄了起来,而我在看到这一幕,惊讶的直接站了起来,视频中的女人虽然带着眼罩,但是锁骨出的纹身,脸型让我一眼就认出她就是许贞贞。当我放大视频后进一步确认了就是许贞贞,而在我一开始忽略的床头柜上那个粉色的包也正是许颖送给她生日礼物的那一款。

    黄志龙在欺骗了许颖的同时还和许贞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在他的日记中没有任何的描述。此时已经是深夜11点,当我又一次拨打许贞贞电话的时候,那边还是提示关机。自从许贞贞知道刘思颖杀了黄志龙后,她的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黄志龙的日记确实有些疑惑,而最后一个视频可以断定肯定是许贞贞,而那些无法确认的女性身份的是不是也是许贞贞呢?已死的黄志龙、处于关机状态的许贞贞、还有许颖,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

    许颖,我真的无法原谅。从一开始被强迫,到被下药,然后再到身心的同时出轨,最后变成再自己的家中和黄志龙贪欢苟且并被自己的亲生女儿发现。一次又一次对我的欺骗,又导致了现在女儿杀人的惨痛结果。或许她真的想回头,但是面对如今这样的结果,家已经崩溃了…….我不知道明天怎么面对她,她看到我会是怎样的表情和说法。

    这是一个让我难以入眠的夜晚,有太多的疑问在我脑子里面产生……伴随着这些疑问,我迷迷糊糊的半睡半醒熬到了天亮。

    洗漱完毕,我赶到了派出所,时间还是比较早。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许颖走了出来,头发凌乱,眼神空洞,她看到了我,眼神有那么一瞬间的闪亮,但是又很快的暗淡了下去,低着头,不敢正视着我。

    我走了过去,想起日记和视频的描述,想起女儿,想起现在还在派出所,我努力平缓着自己的心情确又恶狠狠的说道:“所有的事情我都知道了,所有的物证我都看了,你真的很肮脏,你所做的所产生的结果,我没法原谅你,滚!”

    她听完,没有抬头,慢慢的蹲在地上捂着脸哭泣了起来。来来往往的警察看着我们,但是他们都应该知道怎么回事。

    我没有扶起许颖,直接离开了派出所,现在我得想办法联系上许贞贞,还得想办法让女儿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获得减刑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连续几天,我没有得到许贞贞的消息,公司里面没有看到她,我联系了她的父母,得到的回答是也不知道情况,而且他们也无法联系许贞贞。他们问我出了什么事情,我只能说有急事找她,不敢说明真相。

    5月25日的晚上,许颖给我发来了一条短信,三个字“对不起”。我没有回复,我不知道那天她是怎么离开派出所的,但是我知道明天就是许颖的生日,但是这还有什么意义呢?而我这几天都在酒店住着,我不想见她,也没有和她联系,我想我们都应该冷静一段时间,然后再好好的从她那了解真实的情况,但是婚姻家庭是已经结束了。但是我没有想到,我和许颖的婚姻家庭在她生日的那一天彻底的终结。

    --------

    第二章、

    5月26日,临近中午,电话响起,是许颖的母亲打来的电话。哭泣的声音从电话中传来,“刘秀,你赶紧回来吧,许颖自杀了“